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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生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8-02-25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工作,鼓励优秀学生出国(境)交流,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第二条 评审机构学校成立“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外事办(港澳台办)与各二级学院组成。

 

第三条 奖学金来源学校设立交流生专项奖励基金

 

第四条 奖学金类型

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奖学金专项资助学生参加国(境)外大学一个学期以上交流项目所需的费用。共设类专项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金额2.5万元/人·学期,如派出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为英语或德语国家,则根据两校协议的交流条件按实际派出名额给予符合派出条件的交流生一等奖学金4.5万元/人·学期;

(二)二等奖学金:金额2.5万元/人·学期;

(三)三等奖学金:金额1.6万/人·学期。

(四)优秀特困生补助金:为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参与交流生项目,为更多成绩优异但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交流机会。满足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如果需申请助学金,需由学生处审核确定,由学校根据项目执行确定发放相应奖学金(不高于1.5万元)。

 

第五条  申请对象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的在校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及发放方式:申请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派出交流生申报基本条件之外,对应申请奖学金类别,需满足相应的申报条件。

(一)一等奖奖学金申报条件及发放方式。申报者须符合: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5%以内,如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则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可放宽至10%以内。一等奖奖学金名额根据当期计划确定,申报名额超出奖学金名额,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考虑,如排名同等,则由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或省级特等奖人选优先获取资格,如均未获得此级别奖项,则按专业排名百分比靠前者优先获取资格。

发放方式:派出交流前,通过学校评审公示后可核发第一期奖学金(总额奖学金的80%);赴境外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以百分制核定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回校后再核发第二期奖学金(总额奖学金的20%)。

(二)二等奖奖学金申报条件及发放方式。申报者须符合: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10%以内,如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则学业成绩排名可放宽至20%以内。二等奖奖学金名额根据当期计划确定,申报名额超出奖学金名额,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考虑,如排名同等,则由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等奖人选优先获取资格,如均未获得此级别奖项,则按专业排名百分比靠前者优先获取资格。

发放方式:派出交流前,通过学校评审公示后可核发第一期奖学金(总额奖学金的80%);赴境外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以百分制核定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回校后再核发第二期奖学金(总额奖学金的20%)。

(三)三等奖奖学金申报条件及发放方式。申报者须符合: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40%以内,如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则学业成绩排名可放宽至50%以内。三等奖奖学金名额根据当期计划确定,申报名额超出奖学金名额,学业成绩平均绩点排名靠前者优先考虑,如排名同等,则由获得专业技能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人选优先获取资格,如均未获得此级别奖项,则按专业排名百分比靠前者优先获取资格。

发放方式:派出交流前,通过学校评审公示后可核发第一期奖学金(总额奖学金的80%);赴境外学习成绩全科目70分以上(平均成绩以百分制核定,单科不低于70分),回校后核发第二期奖学金(总额奖学金的20%)。

关于成绩排名数据来源,如面向一年级第二学期学生申报,则以一年级学生上一学期成绩排名数据为依据;如面向二、三年级第一学期学生申报,则以上一学年成绩排名数据为依据;如面向二、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申报,则以上一学期成绩排名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评审时间:每学期第三个月与交流生项目计划一并发布通知公告与交流生项目申报同步启动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学院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部)提交《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申请表》、学业成绩单原件,各学院初审工作小组对学生综合表现进行百分制评分,综合评分仅作为申报资格条件,综合评分低于60分者不予推荐,各学院初审工作小组对申报者学业成绩进行初审,结合初审综合评分与学业成绩提出通过名单,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评审小组。

2.评审小组复审及评定奖学金等级:评审小组对全体符合申报条件学生进行审核根据申报相应条件并结合项目额,评定学生所获奖学金等级

3.学校审批: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跟踪管理

学生必须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若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和交流期间没有完成相应的任务(参照本办法第六条),学校将停发第二期奖学金;如违反我校或接收学校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境)外法律法规,学校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奖学金。

 

第九条 附则

(一)学生在校期间,可争取获得不超过一次出国(境)交流奖学金。

(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外事办(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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