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文艺等竞赛奖和体育竞赛奖
特长及特殊贡献类奖励只授予由学校、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部)组织参加比赛的,或者学生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比赛项目和参赛者。学生参加比赛的级别与奖励金额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认定。
(一)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组织代表学校(或者经批准以我校学生的身份)参加由省(市)、国家政府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文艺等竞赛,个人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000 |
4000 |
3000 |
省部级 |
3000 |
2000 |
1000 |
市级 |
2000 |
1200 |
800 |
学生参加同一大赛并获得不同子项的奖项,均给予相应级别的奖励。
二人(含)以上的集体奖项,按照个人奖标准的50%奖励个人。二人(含)以上5人(含)以下的集体奖项,按照个人奖标准的40%奖励个人;6人以上的集体奖项,按照个人奖标准的30%奖励个人。
(二)学生在校期间代表学校(或者经批准以我校学生的身份)参加由省(市)、国家及各级体育运动主管部门、体育协会等相关单位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且进入该项目或组别决赛的,个人奖项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单位:元)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国家级 |
3000 |
2000 |
2000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1000 |
省部级 |
1500 |
12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100 |
市级 |
1000 |
800 |
600 |
400 |
300 |
200 |
100 |
50 |
个人全能项目按以上规定额度给予双倍奖励。二人(含)以上11人(含)以下的集体奖项,主力队员按照个人奖标准的50%奖励,替补队员按照个人奖标准的30%奖励;11人以上的集体奖项,按照个人标准的20%奖励。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本人专项比赛取得名次,奖励起点必须是全国大学生以上级别的正规竞赛;普通特招运动员参加广东省级比赛只奖励前三名;参加设立奖金类的比赛,学校一般不再奖励;以上奖励在参赛队(或个人)少于或等于10队(名)时,只奖励前3队(名);在参赛队(或个人)少于或等于3队(名)时,只奖励前2队(名)。学生申请此类奖学金,必须提供载有赛事详细情况的秩序册。
(三)奖励级别认定:
国家级是指以国家正式部门名义颁发的奖励;省部级是指省级部门或国家政府部门司局级颁发的奖励;市级是指省政府处级部门或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奖励,不包括市级政府处级及其以下部门。参加未经事先申请、学校批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所获成绩不予奖励。
知名国内外企业竞赛、其他各类单位举办的竞赛奖励级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奖励级别。
第二条 科研、学术成果奖
(一)在校期间,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作者排名在第四位(含第四位)以前的学生,按校发刊物300元、国家各类核心刊物500元、国外知名学术刊物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大检索机构收录的文章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的特殊情况,可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再由奖助学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奖励办法。
(二)在校期间,科技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按国家发明专利3000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在校期间,主持项目并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学生,按获奖等级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主持项目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的学生,按获奖等级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参与项目并获奖的按主持项目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